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应当由批准设置航标的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工作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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