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应当由批准设置航标的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工作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