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航标设置单位应当在预定工期内完成航标设置。逾期未能设置或者未能完成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