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航标设置单位应当在预定工期内完成航标设置。逾期未能设置或者未能完成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