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航标设计工作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