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联合运输
第四十四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间开展联合运输,优先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间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约定承担责任的货物直通运输。在具备相同的运输种类和相符的货物品名办理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办理直通运输。暂不具备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的直通运输条件的,应当办理货物接续运输。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联合运输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间开展联合运输,优先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间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约定承担责任的货物直通运输。在具备相同的运输种类和相符的货物品名办理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办理直通运输。暂不具备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的直通运输条件的,应当办理货物接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