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接收的托运人装车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等无效施封; (二)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装载加固状态有异状或者有毁损、灭失痕迹; (三)未按规定苫盖篷布,或者篷布苫盖不严、破损、绳索捆绑不牢; (四)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人孔盖未关闭; (五)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有关要求; (六)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