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凭封印交接。 (二)未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 1.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 2.敞车、平车等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三)罐车:凭人孔盖关闭状态交接。 (四)集装箱: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交接,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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