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车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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