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货物运输时间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起算时间。一般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当日起算;18点以后承运的,自次日起算。 (二)终止时间。至铁路运输企业通知收货人领货时止。 (三)扣除时间。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滞留时间,应当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铁路运输企业需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 1.因不可抗力引起的; 2.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托运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其他需要扣除时间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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