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其装车(箱)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托运人负责装车(箱)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交接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货物安全检查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货物和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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