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需办理审批、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应当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托运人提供的文件;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文件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受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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