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十七条

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应当提出货物运单。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相关信息,对其在货物运单及所附物品清单等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物性质特殊,对运到期限、运输条件等有特殊要求的,托运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约定,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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