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运输协议应当包括设备设施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装卸作业、货车取送、安全生产措施及责任等内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运输协议应当包括设备设施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装卸作业、货车取送、安全生产措施及责任等内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