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 (二)货物需要包装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包装;没有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三)托运人装车的,装车前应当对车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装载,并及时完成装车或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应当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铁路运输要求,装箱前应当对箱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 (五)及时将领货信息(领货凭证)通知(寄送)收货人。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