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 (二)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 (三)托运人装车或者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者约定的交接地点; (四)对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检查核验货物名称、件数以及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 (五)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六)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托运人、收货人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的回送; (八)严格落实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公平高效配置货车、路网等运力资源,及时高效办理货车中转、空车配置等; (九)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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