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发站、装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到站、卸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发站、到站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 (三)货物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四)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 (五)货车类型和车号、标记载重,集装箱箱型和箱号; (六)施封号码,篷布号码;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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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