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三节 巡查和维护
第九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助航灯光、标记牌和机坪泛光照明的每日首次巡查应当至少对因运行需要开启的部分进行检查。对于全天开放的机场,应当在早高峰时段前完成;对于按航班时间、飞行需求或者申请开放的机场,应当至少在本场首个航班计划时刻前30分钟完成。 (二)有夜航的机场应当开展夜航巡查,跑道进近灯光检查应当在夜航前完成,其余助航灯光、标记牌和机坪泛光照明的检查应当在夜航助航灯光开启后一小时内完成。 (三)跑道日着陆或者起飞架次大于15(含)的精密进近跑道,应当对机动区因运行需要开启的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间动态巡查。 (四)道面标志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执行。 巡查完成后,巡查人员应当向管制员通报助航灯光、标记牌的适用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巡查人员姓名、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