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至少每3年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一)新机场或者机场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投入使用前,以及运行3个月内的; (二)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或者刮碰,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的; (三)机场交通密度等级、跑道运行类别、可使用最大机型发生变化的; (四)机场运营人接到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目视助航设施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果的。 评估工作由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参加。机场运营人应当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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