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飞行区外目视助航设施,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下列要求: (一)进近灯光系统场地保护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者微波着陆系统的天线系统外,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内没有突出其上的物体; (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予以熄灭、遮蔽或者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飞行区外目视助航设施,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下列要求: (一)进近灯光系统场地保护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者微波着陆系统的天线系统外,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内没有突出其上的物体; (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予以熄灭、遮蔽或者改装,以消除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