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装位置正确; (二)助航灯光的完好率、允许失效时间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助航灯光的物体; (三)各类标记牌清晰可辨,引导指示正确,对飞行员的引导不能产生歧义或者混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标记牌的物体; (四)风向标,机坪助航设备,助航灯光配电系统、监视及控制系统等安全、可靠运行; (五)备用电源转换时间符合在用跑道运行类别对应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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