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装位置正确; (二)助航灯光的完好率、允许失效时间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助航灯光的物体; (三)各类标记牌清晰可辨,引导指示正确,对飞行员的引导不能产生歧义或者混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标记牌的物体; (四)风向标,机坪助航设备,助航灯光配电系统、监视及控制系统等安全、可靠运行; (五)备用电源转换时间符合在用跑道运行类别对应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