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并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活动区道面标志、标志物、标记牌、助航灯光、机坪助航设备(含机坪泛光照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助航灯光配电系统(10千伏以下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助航灯光监视及控制系统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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