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 第三节 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
第六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为止。 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主要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 第三节 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为止。 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主要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