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飞行区场地规模和状况等相适应的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飞行区场地规模和状况等相适应的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