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参建单位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参建单位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