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参建单位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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