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三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临时关闭的管理规定,明确可能导致关闭的各种情形、现场确认程序、关闭程序、有权决定关闭的人员、恢复运行程序、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程序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设置相应的标志(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机场运营人不得擅自关闭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