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航班备降时,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承担备降保障任务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完善备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不得无故拒绝航班备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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