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机场低能见度运行保障程序。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应当停止活动区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常规巡查、维护和施工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机场低能见度运行保障程序。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期间,应当停止活动区可能影响机场运行秩序的常规巡查、维护和施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