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
飞行区从业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设置必要的工间休息场所和卫生设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飞行区从业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设置必要的工间休息场所和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