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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