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