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或者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