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或者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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