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机场生态环境调研和飞行区内生态环境治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巡视和驱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接报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或者侵入飞行区后未及时处置,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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