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或者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巡查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维护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