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发现相关情形后未按照要求通报塔台管制员,或者未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 (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要求暂停航空器起降或者通报机场运营人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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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