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运营人及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擅自新增或者改变活动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的功能及特性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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