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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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