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