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情况和机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运行管控的,提出相关建议: (一)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严重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表面有积水、积雪、雪浆或者结冰的; (三)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的;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应急救护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的; (十二)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