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