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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