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机场资料与实际运行情况相一致。对可以预见或者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提供;对不可以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机场资料与实际运行情况相一致。对可以预见或者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提供;对不可以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