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进行复核,保证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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