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进行复核,保证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进行复核,保证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