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管制单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的不停航施工相关信息,应当在航行通告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机场运营人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协同确保航行通告生效时间不得早于通告发布时间后24小时。 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