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请之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