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停航施工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三)机场运营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四)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五)不停航施工期间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件(如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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