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