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飞行区内设置地面设备加油站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的同意。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许可失效后,不得提供加油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飞行区内开展经营性流动加油服务。飞行区内有关保障单位确需开展自用流动加油的,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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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