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航空器保障作业人员接到接机人员指令方可开始作业。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车;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规范放置。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航空器发动机前端、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放置反光锥。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正前方位置也应当放置反光锥。 机坪区域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放置反光标志物。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