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按照高效运行的原则建立航站楼、机坪、车辆和设备停放区等运行保障区域一体分区运行机制。为将本场作为主运行基地、飞行基地的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行保障区域应当固定,为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行保障区域应当相对固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 第二节 运行要求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按照高效运行的原则建立航站楼、机坪、车辆和设备停放区等运行保障区域一体分区运行机制。为将本场作为主运行基地、飞行基地的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行保障区域应当固定,为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行保障区域应当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