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八条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以及保藏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存活证明应当记载该生物材料是否存活,并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五)存活性检验的日期。 在保藏期间内,应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随时提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对该生物材料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其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