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二)该生物材料的性质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