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六条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 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 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