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